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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余燕明 北京报道. q* S* N4 `# f
日前,文化和旅游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乡村振兴局等14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动露营旅游休闲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丰富旅游休闲产品供给,有序引导露营旅游休闲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
; O8 N( E, n/ n1 {9 O 根据《意见》,露营旅游休闲是指在户外使用自备或租赁设备以休闲游憩、运动娱乐、自然教育等为主要目的,在有明确范围和相应设施的营地场所驻留的活动。
/ |& G: [$ F( a8 S% N3 ~ v 近年来,我国露营旅游休闲快速增长,在促进旅游休闲消费、培养绿色健康生活方式、便利人民群众就近出游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此次多部门联合印发的《意见》,要求顺应人民群众旅游休闲消费体验新需求,扩大优质供给,保障露营旅游休闲安全,推动露营旅游休闲健康有序发展。
o d3 s- V% r8 d5 ~2 b3 X “伴随露营行业的发展,消费者对产品个性化、自主化、休闲化的选择越发明显,在城市周边,露营消费逐渐形成极为强大的市场客群,助推文旅新消费产生叠加和联动效应。”一位旅游协会专业人士《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说,“未来露营市场必将迎来新一轮发展机遇,各类露营基地会成为城市周边微度假消费目的地。”
[( v4 E# V0 Z6 \( H# q 鼓励城市公园划定露营区域
0 U0 ]4 `$ ~; @* ~$ \+ i k9 N7 ^ 《意见》明确提出,推动公共营地建设,扩大公共营地规模,提升服务质量。鼓励支持经营性营地规范建设,提高露营产品品质。鼓励利用各类现有空间和场所,依法依规发展露营旅游休闲功能区。
, x: G2 |. b6 {) O6 X 合理引导露营旅游休闲可持续发展,就要合理规划空间布局,充分利用存量空间和现有资源,节约建设成本,共享管理资源。避免盲目上马项目、恶性竞争。) N, Q/ S" W6 m) a
在优化露营旅游休闲规划布局方面,《意见》要求各地在编制城市休闲和乡村旅游规划时,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有关要求,科学布局营地建设,保障各类营地供给,合理安排营地空间和配套设施,涉及空间的主要内容统筹纳入详细规划。需要独立占地的公共和经营性营地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衔接协调一致。
6 x @. V* n, U' | 结合国家旅游风景道、国家步道体系、体育公园等建设,构建全国营地服务网络体系,形成露营旅游休闲精品线路,满足露营旅游休闲需求,同时,发挥好其中公共营地在应急服务、青少年教育、户外运动等方面的功能。营地选址应当科学合理、注意安全,避让生态区位重要或脆弱区域,远离洪涝、山洪、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多发地和危险野生动植物活动区域。( r0 q( X9 Q5 ]8 u5 {8 W$ N4 C
“开展和规划露营等户外运动的重要前提是确保生命安全。一是培养参与者拥有基本的安全、避险、逃生和自救知识;二是监管部门在营地建设上要科学合理,远离地质灾害多发区域,进行风险预警与危险警示。”北京师范大学一位防灾减灾课题研究人士告诉记者。5 P% [( [0 b, q+ n2 U% N
在扩大服务供给方面,《意见》鼓励各地根据需求,因地制宜建设一批公共营地。在符合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利用各类空间建设公共营地,提升公共营地建设水平和服务品质。鼓励各地用好相关政策,支持经营性营地项目建设。支持市场主体做大做强。
" ~" s5 E! s# S- h$ Q 在符合相关规定和规划的前提下,探索支持在转型退出的高尔夫球场、乡村民宿等项目基础上发展露营旅游休闲服务。鼓励有条件的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点、环城游憩带、郊野公园、体育公园等,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划出露营休闲功能区,提供露营服务。鼓励城市公园利用空闲地、草坪区或林下空间划定非住宿帐篷区域,供群众休闲活动使用。
$ k" E/ e2 N, N+ y* A 经营性营地不得变相开发房地产6 H5 m0 n$ `" Q- n% j4 ^
在加强露营旅游休闲的用地保障方面,《意见》进一步明确,经营性营地项目建设应该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依法依规使用土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
9 _ N/ a% M2 @- _. o* }4 u 选址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外的经营性营地项目,其公共停车场、各功能区之间的连接道路、商业服务区、车辆设备维修及医疗服务保障区、废弃物收纳与处理区、营区、商务俱乐部、木屋住宿区等功能区可与农村公益事业合并实施,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其营区、商务俱乐部、木屋住宿区等功能区应优先安排使用存量建设用地,不得变相用于房地产开发。
2 o' [: x+ _4 D6 ? 营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影响林木生长、不采伐林木、不固化地面、不建设固定设施的前提下,可依法依规利用土地资源,推动建立露营地与土地资源的复合利用机制,超出复合利用范围的,依法依规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w+ B D3 F! N' M+ q) @
利用国有建设用地上老旧厂房(包含旧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及相关工业设施)等,在不改变老旧厂房主体结构的前提下,经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行政审批许可后,用于发展露营旅游休闲营地项目建设的,可享受在一定年期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 b1 S$ I9 }: H7 I( z# }6 g
选址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经营性营地项目,全部用地均应依法办理转用、征收、供应手续。支持依法依规以划拨使用等方式保障非经营性公共营地用地。. @3 [/ x) E L% \: q6 i
在促进露营旅游休闲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方面,《意见》提出完善对纳入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的营地项目的支持机制。综合运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公共营地、与干线公路连接道路、停车场、厕所、电信、环卫、消防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水、电、气、排污、垃圾处理等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基本管理维护投入。鼓励各地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多种方式支持营地建设和运营。
) K" O; l: L$ J# L+ q' w+ T8 C2 U 同时,《意见》鼓励发挥旅游带动作用,推动露营旅游休闲上下游产业链各环节协同发展,延伸露营旅游休闲产业链。加强业态融合创新,推动露营与文化、体育等业态融合。/ P# { p9 P$ M! U* s
在提升露营旅游休闲产品服务品质方面,《意见》支持大力发展自驾车旅居车露营地、帐篷露营地、青少年营地等多种营地形态,满足多样化露营需求。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充分挖掘文化资源,丰富露营旅游休闲体验。1 p' e( g; j) H
鼓励和引导营地与文博、演艺、美术等相关机构合作,结合音乐节、艺术节、体育比赛等群众性节事赛事活动,充实服务内容。与户外运动、自然教育、休闲康养等融合,打造优质产品。鼓励提升营地配套餐饮、活动组织等服务,提高露营旅游休闲品质。+ Y# c/ P9 t* P' g8 ]5 ?: a& ]
《意见》还鼓励推动露营旅游休闲全产业链发展,做大做强露营旅游休闲上下游产业链,提升全产业链整体效益。引导露营营地规模化、连锁化经营,孵化优质营地品牌,培育龙头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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