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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又见“芹菜罚单”,国务院督查组白通报了?4 O1 A/ }- n: s0 _8 K0 K
) P$ F7 g! i9 F1 r$ G 又见芹菜罚单!福建闽侯一老农因销售不合格芹菜获利14元,被市场监管部门累计处罚10万元。8 c2 F$ A* t+ X; e/ k( z
但在市场监管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被一审闽侯法院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市场监管部门旋即提出的复议,于日前被二审法院裁定驳回,维持一审裁定。闽侯法院还就相关行政部门健全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建设、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等方面提出建议。, q" m, N# E; k% A R
这已经不是天价“芹菜罚单”第一次出现在公众视野了:2022年8月,国务院督查组曾通报陕西榆林市个体户“卖5斤芹菜被罚6.6万元”过罚不当。
^% E* U! r1 ^' A* S2 u7 ^ 督查组认为,对于有违法行为特别是轻微违法、初次违法的市场主体,不能过度惩罚,而应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市场监管应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切实解决“过罚不当”“类案不同罚”和“任性执法”等问题。% }# F6 s- x+ m3 C. s1 U8 Z, u0 s2 t
而据媒体梳理,各地不乏类似“类案不同罚”的个案出现,有和榆林“芹菜罚单”同向的本地其他案例,也有与之差别较大的执法尺度。同时,在进入司法裁量领域的个案,各地法院的态度也不尽相同,甚至有地方的市场监管部门因类案“减轻从轻处罚”而被公益诉讼追责的情况。& ~, U! `3 w# w q; ]- \: H
可以确定的是,此番福建闽侯的“芹菜罚单”在司法判断中依然获得的是否定性评价,认为菜贩在本案中具备初犯、获利金额较小、不知情,以及“案发后配合调查,积极举报他人无照经营,具有立功行为”等多个《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减轻或不予处罚”的条件。
/ I3 N* O9 J& U 而对于司法审理认定的多项可从缓的条件,距离执法一线更贴近的执法主体,却貌似没有依法取证、收集和及时适用。, F( ]' L- j) B
“芹菜罚单”再现,而且是在此前那么一大场舆论热议之后,还需要依赖个案司法的两次反复确认,多少会让人感到遗憾,何况还存在司法判断的某种不确定性。5 D* V( G: x( _/ }( ^, A6 B2 ?1 p
与几个月前的“芹菜罚单”讨论不同,这回因卖芹菜获利14元的老农并未在受到处罚后提起行政诉讼,此次司法介入源于市场监管部门的强制执行申请。: {* n9 |: E' J+ v
如果说,涉事市场监管部门在做出处罚以及加收滞纳罚款的2019年尚在榆林天价罚单被国务院督查组通报纠错之前,那么本案在2023年2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对几个月前闹得沸沸扬扬的天价“芹菜罚单”,依然缺乏及时的了解和必要的反馈。* l& p @! ~! k7 {# R; U) X* A
现有法律确实有罚则明确的条款,但也对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给出了空间,有的基层执法为什么只对罚款的条条框框熟稔于心,而对需要宽容审慎的情况视而不见?" N4 m! M: U* O' V
曾被行业自媒体广泛讨论的具体执法困境以及立法完善方案,不能因为舆论热度消散就再次束之高阁。
+ x; Y8 X* c, o4 c* s/ I 行政处罚个案的纠错,当然可以通过后续的司法裁量来完成,这也符合现代社会治理对司法职能的制度设计,可每次总要寄希望于司法裁量的定分止争,却不免有些耗费社会资源。
( N2 o1 ?/ t, s! i4 N 更何况,在经过整个社会围绕“芹菜罚单”进行了一场“过罚相当”的大讨论之后,在国务院大督查措辞不可谓不严厉的公开通报、勒令纠正之后,即便不是那个被督查组抓了的典型,也应当有最基本的对照反思机制,对既有同类行政处罚的尺度做全面的筛查。
& e) l' T; I' h2 { 如果说司法的纠正是在守底线,国务院的督查通报就是借由自上而下的行政监督序列进行内部纠正,公开通报更是为了“纠正一案,规范一片”。
6 v$ N8 p4 K' i9 h4 _' w# y2 a$ |3 S 在庆幸闽侯司法机关再一次亮明态度的同时,也有必要深思,司法之外的有效社会治理,如何更好地提升行政监督的传导深度与基层执法的响应效率。
7 _! y( X; {3 z# |. u 毕竟,这还真不只是一把芹菜的事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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