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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受伤后救护车转运途中死亡:医务人员以晕车为由坐副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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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19 11:27: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苏州
重庆武隆区一男子遭遇车祸受伤后,当地卫生院派出 120 救护车前往急救时,其生命体征平稳。然而,在转运至城区医院后,接诊医生发现该男子已死亡。- @! x8 a3 n2 F5 E$ c' w9 z% k
原来,在转运至城区医院途中,随行医务人员竟以晕车为由坐在副驾驶室,将伤者独自一人置于救护车医疗舱。尽管卫生院后来称转运途中,医务人员曾 4 次检测伤者生命体征,但并未提供证据佐证。不仅如此,随车医务人员既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证,也不具备医疗救护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 E3 F, p; ]' P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此案一审判决书:涉事的武隆区后坪卫生院承担 30% 的赔偿责任,扣除前期调解协议达成后赔付的 2 万元,再赔偿死者女儿近 10 万元。判决书还载明,涉事医务人员安某书已被卫生院调岗,现为卫生院收费员。. \$ `, C, v9 S
事发:男子车祸受伤
  z. B* A  d3 ~' F救护车转运至医院时已死亡
- u/ [9 |  }$ C9 l1 i/ }* A5 K2020 年 9 月 6 日晚,男子张某国在与他人聚餐饮酒后,骑摩托车准备返回武隆区后坪乡的家中,不料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摔倒受伤。
0 v3 V, {( Y$ @, m辖区派出所民警巡逻发现后,联系了时任后坪卫生院院长。院长随即安排后坪卫生院派出 120 救护车前往急救,随车人员除了驾驶员,还有卫生院医务人员安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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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后坪卫生院的救护车到达事故现场后,经检查,张某国生命体征平稳,自称腰部疼痛。因张某国处于饮酒状态,安某书以无法现场诊断具体伤情为由,决定将张某国转运至武隆城区的武隆福康医院进一步救治,转运时间在 1 至 2 小时内。在现场,因不明伤情,安某书并未对张某国采取相应医疗急救措施。8 f* \: j/ }; G% A& t* U
现场人员将张某国扶上救护车医疗舱后,安某书并未在医疗舱对张某国进行实时监护,而是因避免晕车坐在救护车副驾驶位置。途中,救护车驾驶员联系了张某国住在武隆城区的姐夫陈某明,约定接洽事宜。在接洽地点,陈某明向救护车驾驶员支付了 600 元转运费,共同决定将张某国继续送往武隆福康医院接受救治。
# }4 T* Z9 _9 M- I8 p! c然而,当救护车抵达武隆福康医院时,接诊医生发现张某国已在救护车上死亡,呈坐立姿态。抢救无效后,后坪卫生院救护车将张某国遗体运送至武隆区殡仪馆。, H; {6 H( [* \+ g# b
张某国死后第二天,后坪卫生院制作的相关病历载明,张某国自述车祸致全身多处擦伤 2 个小时以上,体格检查发现患者呈仰卧位,卧于水沟中,后抬入救护车,腰背部及双下肢后侧衣物可见浸湿。
- ~) ~) b' ?1 I) t起诉:调解获赔 2 万元% g" _' [& {* h
安葬后,女儿提起诉讼索赔近 20 万
1 L4 u/ d5 P) `  s/ a! A7 m, S2 f张某国的父母早已离世,女儿当时年仅 10 岁,和他一起生育女儿的张女士在 2012 年便离家出走失联,两人也未办理结婚登记。
& d* G. r3 I; a9 z, }% s0 Q判决书显示,张某国死亡后第一天,其堂兄便向武隆区卫健委进行了投诉,武隆区医调委随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死者方代表为张某国的弟弟等人。调解中,调解员告知如需确定张某国具体死因,需进行尸检,死者方需预交费用约 1.5 万元。因死者方代表不愿预交尸检费,最终未进行尸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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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2 U* v8 N$ @& F. q后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坪卫生院一次性补偿死者方 2 万元,7 个工作日内支付;死者方收到赔偿款后,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和理由再向卫生院索赔,不得将协议内容到处宣扬,损毁卫生院荣誉。协议中还载明了双方纠纷的主要事实和争议事项,称后坪卫生院在运送张某国到福康医院途中,医护人员因晕车未在救护车后护理伤者,中途下车观察 4 次,张某国生命体征平稳,未见异常。
: G/ T: x$ g1 A) @# [在 2020 年 9 月 8 日收到后坪卫生院支付的 2 万元后,9 月 10 日,亲属安葬了张某国遗体,2 万元也用于安葬事宜。  T- T- o' K/ X
随后,张某国女儿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后坪卫生院承担张某国死亡的 50% 赔偿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近 20 万元。其认为,转运途中,后坪卫生院安排医务人员安某书坐在救护车副驾驶位置,导致张某国独自一人在救护车医疗舱,处于无医生观察、救护危险状态,也未对张某国采取任何医疗急救措施,从而导致张某国在被送至武隆福康医院时才发现已死亡。+ n/ W% [4 y  j5 {9 ^) G$ p4 ]
庭审中,后坪卫生院辩称,卫生院并非未对张某国采取任何医疗急救措施,安某书坐于救护车副驾驶位置也不是受卫生院指示和安排,原因是安某书晕车,目的是不让晕车影响随车救助义务履行,从而更好观察和救治伤者。此外,张某国女儿一方并未举证证明张某国的具体死因、卫生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以及诊疗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等,双方还达成了调解协议。为此,卫生院请求法院驳回张某国女儿一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O6 F: [) d7 K2 e5 d
判决:卫生院不作为8 U5 l9 P( f8 i
人员配备等违规 再赔偿近 10 万
- R+ a- g  L" F0 k在案件审理中,张某国女儿一方曾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鉴定张某国的死亡原因、后坪卫生院院前急救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后坪卫生院院前急救行为与张某国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其原因力大小。但法院组织各方选定鉴定机构后,因张某国未做尸检,超出鉴定机构技术能力,鉴定机构不予受理。随后,张某国女儿一方撤回了司法鉴定申请。
; j1 ^5 v9 ~& q" e* O. o  n" ?2 D* y法院审理后还查明,后坪卫生院属急救网络医院,其配备的 120 救护车系抢救监护型救护车,车上配备了心电监护仪、氧气瓶、肾上腺素等医疗急救设备和药品。后坪卫生院对张某国实施院前急救行为时,随救护车所派医务人员安某书既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证,也不具备医疗救护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只拥有护士专业三年制毕业证书及临床医学专业业余学习专科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 C  e# Y' n2 `: l/ R7 a( l! J此外,因监控系统升级,后坪卫生院已无法提供救护车转运张某国时的行车记录等视频资料。事故发生后,后坪卫生院调整了安某书的工作岗位,安某书现为后坪卫生院收费员。  m+ s' P6 ^# f3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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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 i3 a$ {# ?, @% h法院审理后认为,安某书因无法确定张某国伤情,并未对张某国采取相应医疗急救措施,可能具有一定合理性。然而,在转运途中,安某书却坐于救护车副驾驶位置,将张某国独自一人置于救护车医疗舱,未对张某国采取生命体征实时检测等措施,未能及时发现张某国身体机能恶化状况并及时采取相应合理限度内的医疗急救措施。为此,卫生院既未尽到特定场所下的安全保障义务,亦违反了法律明确规定的作为义务,其行为实质上构成不作为侵权。虽然,后坪卫生院抗辩在转运途中,曾对张某国进行 4 次生命体征方面的检测,但未能提交相应证据佐证,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q- L1 }" q; F1 K0 r
此外,后坪卫生院在对张某国实施院前急救行为时,所派救护车上仅有医务人员安某书和驾驶员,安某书既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证,也不具备医疗救护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而《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从事院前医疗急救的专业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医疗救护员,医师和护士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医疗救护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为此,法院认为,后坪卫生院在人员配备、行车记录保存等方面均违反相关规章明确规定,且医务人员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应当认定被告后坪卫生院具有一定的过错。
5 L) D& G3 t( v# r. t0 W8 V在张某国遗体已安葬两年多时间,关于死因及因果关系的司法鉴定已不可能的情况下,法院综合考虑后坪卫生院过失诊疗行为的严重程度,兼顾双方利益状况等因素,认定后坪卫生院不作为医疗侵权行为与张某国死亡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1 v9 q  U+ X8 v2 L/ V0 H  i+ m: b关于责任认定,法院认为,基于日常生活经验,应能认定交通事故等外在因素系张某国死亡的关键因素。后坪卫生院未善尽救护义务,也未积极采取医疗急救和监护措施,仅在一定程度上未能有效维持或改善张某国受损当时的身体机能状况,不当降低了张某国获得合理救助的可能性。为此,法院酌定后坪卫生院对张某国的死亡后果承担 30% 赔偿责任。% ~2 J' Q9 h4 R5 L! m; b$ n$ X4 h, G
同时,法院认为,张某国弟弟等人在法律层面无权代理或代表张某国女儿参与调解,因而武隆医调委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对张某国女儿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5 T8 H7 u% d+ r1 @1 L为此,在综合认定张某国死亡遭受的各项损失共计 39.9 万余元后,扣除后坪卫生院已先行赔付 2 万元,2023 年 3 月 28 日,重庆武隆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坪卫生院赔偿张某国女儿因父亲死亡而产生的死亡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损失 99825.4 元。& g* x3 R4 E2 Q. T, V1 ~
来源 | 红星新闻
6 a3 g; W8 s4 w# o责编 | 李各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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