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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又见“芹菜罚单”,国务院督查组白通报了?$ x3 {& ~7 v5 Y; m& m& {% g. h9 L# `$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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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见芹菜罚单!福建闽侯一老农因销售不合格芹菜获利14元,被市场监管部门累计处罚10万元。. h; v# e" k* n! H3 m) u( P
但在市场监管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被一审闽侯法院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市场监管部门旋即提出的复议,于日前被二审法院裁定驳回,维持一审裁定。闽侯法院还就相关行政部门健全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建设、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等方面提出建议。" v2 q7 x3 \3 P1 T7 a8 j" u
这已经不是天价“芹菜罚单”第一次出现在公众视野了:2022年8月,国务院督查组曾通报陕西榆林市个体户“卖5斤芹菜被罚6.6万元”过罚不当。+ M. J! u+ h! i
督查组认为,对于有违法行为特别是轻微违法、初次违法的市场主体,不能过度惩罚,而应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市场监管应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切实解决“过罚不当”“类案不同罚”和“任性执法”等问题。5 |: C: p% h3 P9 e; y9 h
而据媒体梳理,各地不乏类似“类案不同罚”的个案出现,有和榆林“芹菜罚单”同向的本地其他案例,也有与之差别较大的执法尺度。同时,在进入司法裁量领域的个案,各地法院的态度也不尽相同,甚至有地方的市场监管部门因类案“减轻从轻处罚”而被公益诉讼追责的情况。( L. ~( j/ s: p" `* s( T% ~
可以确定的是,此番福建闽侯的“芹菜罚单”在司法判断中依然获得的是否定性评价,认为菜贩在本案中具备初犯、获利金额较小、不知情,以及“案发后配合调查,积极举报他人无照经营,具有立功行为”等多个《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减轻或不予处罚”的条件。
2 W) J6 E4 E" K( \0 X 而对于司法审理认定的多项可从缓的条件,距离执法一线更贴近的执法主体,却貌似没有依法取证、收集和及时适用。; e, x- x3 U+ p/ l; ?& c
“芹菜罚单”再现,而且是在此前那么一大场舆论热议之后,还需要依赖个案司法的两次反复确认,多少会让人感到遗憾,何况还存在司法判断的某种不确定性。
4 s- `) Y3 e) l5 B9 N! M 与几个月前的“芹菜罚单”讨论不同,这回因卖芹菜获利14元的老农并未在受到处罚后提起行政诉讼,此次司法介入源于市场监管部门的强制执行申请。9 D3 U1 t6 g$ T( D5 O% q0 h
如果说,涉事市场监管部门在做出处罚以及加收滞纳罚款的2019年尚在榆林天价罚单被国务院督查组通报纠错之前,那么本案在2023年2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对几个月前闹得沸沸扬扬的天价“芹菜罚单”,依然缺乏及时的了解和必要的反馈。
: e7 u& T+ Y' R4 Y4 N" _4 U3 j 现有法律确实有罚则明确的条款,但也对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给出了空间,有的基层执法为什么只对罚款的条条框框熟稔于心,而对需要宽容审慎的情况视而不见?8 O- h2 ?& i" E2 y! s4 G& R9 z% K
曾被行业自媒体广泛讨论的具体执法困境以及立法完善方案,不能因为舆论热度消散就再次束之高阁。1 ^# a7 z1 }( Q/ a! C; ]& b& s$ {
行政处罚个案的纠错,当然可以通过后续的司法裁量来完成,这也符合现代社会治理对司法职能的制度设计,可每次总要寄希望于司法裁量的定分止争,却不免有些耗费社会资源。
" x- _8 b# Q9 E( l6 L8 e7 M8 { 更何况,在经过整个社会围绕“芹菜罚单”进行了一场“过罚相当”的大讨论之后,在国务院大督查措辞不可谓不严厉的公开通报、勒令纠正之后,即便不是那个被督查组抓了的典型,也应当有最基本的对照反思机制,对既有同类行政处罚的尺度做全面的筛查。7 B2 B2 Q# l/ M* E$ i5 Y! q9 `5 A8 f" i
如果说司法的纠正是在守底线,国务院的督查通报就是借由自上而下的行政监督序列进行内部纠正,公开通报更是为了“纠正一案,规范一片”。
! h" a* D% y! p4 n; j, R 在庆幸闽侯司法机关再一次亮明态度的同时,也有必要深思,司法之外的有效社会治理,如何更好地提升行政监督的传导深度与基层执法的响应效率。
3 H1 e) ]: |( h* |, s 毕竟,这还真不只是一把芹菜的事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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