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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3年4月26日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天心区人民法院依惯例推出涉知识产权保护系列典型案例,本期主题商标侵权。
& n0 U1 S! L8 F! F特别注意事项:天心区人民法院经省编办批准已成立创谷人民法庭,由其承接了原知识产权审判庭所有审判功能,办公地址已选定在天心区文化广告产业园区内噢! F2 Z5 O# O2 x: c
一公司在淘宝销售非正品“魔力薇薇”瑜伽裤,被品牌方投诉后,平台三次下架其假冒产品,该公司竟拿出假冒“授权书”,并屡次重新上架假冒产品,最终被判赔18万!! p" |- N! \0 B1 l. H* m
基本案情
5 {5 }9 s/ r. L; D: w河北潇行公司是“MOLY VIVI”(魔力薇薇)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服装、袜、鞋、帽等,该品牌的“魔力薇薇MOLY VIVI”瑜伽裤具有一定知名度。' A7 o# q1 B- R" }" J2 H; w1 z
长沙汇妆公司在淘宝平台开设“molyvivi正品开团店”,并销售“魔力薇薇”瑜伽裤。
; N2 @' m, f9 a" j1 t3 R2021年2月,潇行公司以被告汇妆公司构成商标侵权为由,将其诉至天心区法院。
O: N: N8 n- V7 r, }' r对于被告汇妆公司涉案店铺销售带有“MOLY VIVI”标识的商品,原告潇行公司进行了公证实物取证,经庭审比对,取证商品并非原告正品,使用与原告相同商标。" t; F& [3 \6 }9 |$ H; L! Z
侵权产品。 本文图片 长沙天心区人民法院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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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d. x8 Z, o+ ^3 X( K% e8 P" l此外,针对被告汇妆公司在淘宝平台的销售行为,原告潇行公司在平台上先后三次进行投诉:
* a5 v+ Z6 t5 J0 p原告第一次投诉后,被告在向平台申诉中提交了一份“原告授权给被告销售”的《授权书》(后原告自行委托鉴定,所加盖的原告公章系伪造),平台认为投诉成立、申诉不成立,遂将投诉链接予以下架。
. ?% P. M9 ?) b3 ^+ C4 X, s6 |; O之后被告再次上架新的销售链接,原告发起第二次投诉,被告在向平台申诉中提供了“原告授权给襄阳一家公司”的《授权书》(原告对此亦不予认可,且该授权时间为2020年5月23日,但该公司成立于2020年9月15日),平台认定投诉不成立、申诉成立,但仍将投诉链接予以下架。
, Y) i, l* W* u: o2 @5 \4 }: L& d后被告再次上架链接,原告又发起第三次投诉,被告在向平台申诉中提交了“原告授权给武汉一家公司”的《授权书》(后原告自行委托鉴定,所加盖公章系伪造),平台认为投诉成立,申诉不成立,将投诉链接予以下架。: H' o1 O C# i
庭审:双方辩论 & ^$ q' D. l @, }+ L+ W4 M
案涉侵权产品销售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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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潇行公司诉称:被告汇妆公司连续三次向淘宝公司后台提交伪造的《授权书》,可以证明被告明知销售的是侵权产品,侵权恶意明显,因此诉请:2 r8 _" {4 x9 C4 A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商标权行为;* d$ ?3 Q2 X, Y) ?& }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30万元。
( _! g0 a: i3 k9 \- m4 f被告汇妆公司辩解:未侵犯原告商标权,涉案商品系从原告代理商以及原告员工处合法购买取得,均系正品,具有合法来源,不知道可能会侵犯原告的商标权,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 ~* [6 I7 l7 P' D但是被告未能说明产品的提供者,且未将其在淘宝后台上传的授权文件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 ^8 D# s0 C( }6 u/ d& }
原告提交的“仿品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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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判, F2 N- o# X6 [4 ]
天心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侵害了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合法来源抗辩,因证据不足不予采信。9 v& A1 y" U6 X8 p6 C
据此作出判决:/ T' b5 o, I; Y3 O: G2 V
一、被告汇妆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潇行公司“MOLY VIVI”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 F7 E2 O. B5 b \$ I8 L5 }5 Y二、被告汇妆公司赔偿原告潇行公司经济损失180 000元(含合理开支)。6 E: t2 p& f( Z; X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 Q* B) P; V: K( g4 g+ y7 l: _法官提醒
+ k% K# F/ p: a7 y o8 u: m U魏立宇 案件承办法官:
; E% u1 \$ I' L# z4 u经销商品的来源需明确,在面临投诉时,应当引起警惕。 D1 f9 ~( E. k1 b! E
本案中被告主张涉案商品系从原告经销商及员工处购得,但直至庭审尚未能明确供货人身份,故被告主张的来源难以认定。. ]) q, _- g% c1 ?) h
原告先后三次投诉,被告仍再次上架并销售侵权产品,并未向原告核实授权真伪。作为专门的销售企业,对此应当引起警惕并加强自己的审查义务,故被告的行为不符合合法抗辩成立所要求的善意无过错的主观要件。- w( C0 ?0 X9 x/ \6 s* L) s; V
本案原告在发起三次投诉,并通过诉讼维权,此种维权方式符合纠纷的解决规律,合理利用司法资源。此种维权模式,一是节省了权利人的维权成本,二是能够筛选一部分“主观上不知道是侵权产品”的经营者,让具有侵权故意的经营者无所遁形。
: | r: I- I9 @/ |2 x1 \+ T# F同时,进行公证实物取证,让侵权指控的证据链非常完整,所以本案权利人的维权路径与方式堪称教科书式,值得学习。$ E# t; l: b. f& @& h
(原标题:《伪造“魔力薇薇”授权书 三次“硬气”上架侵权产品!法院:赔钱吧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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