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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联动机制 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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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31 21:01: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苏州
央视消息:最高人民法院今天(5 月 30 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由最高法会同全国妇联制定的《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意见》旨在促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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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u0 p5 O2 ^! Q' ]* d( N最高法介绍,2022 年 1 月 1 日《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后,全国各级法院迅速贯彻落实,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积极探索专业化、规范化工作机制,取得了一定成效。经初步统计,截至 2022 年底,全国各级法院发出家庭教育令 10308 份,单独或联合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机构 837 个,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38080 次,为推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 a( w8 ?  x. E3 M针对家庭教育指导令适用情况进行规范
$ G7 b. c5 }9 L但是,各地法院发出的家庭教育指导令在名称、形式、内容和适用情形等方面不统一,对执行方式缺乏明确规范。- {" q  O+ K' p! s6 L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段农根:为准确适用法律,规范人民法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促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全国妇联认真深入调研,反复研究论证,制定了本《意见》。8 L% E& f8 S  s. Z1 Q
监护人不依法履行职责 予以训诫
3 Q# B3 _7 f% r' H最高法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天发布的《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分为 6 个部分,共 24 条,其中明确了人民法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情形和范围。6 L' s8 e1 A: M3 k+ d  X
《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应当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对于抚养、收养、监护权、探望权纠纷等案件,以及涉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就监护和家庭教育情况主动开展调查、评估,必要时,依法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 x- N* P7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段农根: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的,以及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要求、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8 K; \, E/ o2 k% ?$ E《意见》还规定,涉未成年人的案件中,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请求对自己进行家庭教育指导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 j4 _; c; l  v7 j6 f监护人拒不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责令其接受
0 P2 f- K* T- Q- w3 l' G为了有针对性地指导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合理运用家庭教育方式方法,以及对于拒不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监护人等问题,《意见》明确了人民法院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的条件和制发程序。
2 w6 I0 W3 ]( g& E& s8 j' S《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确定家庭教育的内容,指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合理运用家庭教育方式方法。
, R& R/ N9 D* k+ R. G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段农根:人民法院可以在诉前调解、案件审理、判后回访等各个环节,通过法庭教育、释法说理、现场辅导、网络辅导、心理干预、制发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等多种形式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4 p6 g$ j& D2 v" o$ U1 u+ a《意见》规定,符合意见规定的情形,且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不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或者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后仍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以决定书的形式制发家庭教育指导令,依法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2 b) o; b/ p: G2 N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段农根:家庭教育指导令应当载明责令理由和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时间、场所和频次。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频次,应当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以及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或犯罪行为的程度相适应,人民法院送达家庭教育指导令时,应当做好法律的释明工作。
0 T/ `/ g" X8 H/ ], O' f* |/ }建立家庭教育指导联动机制 推动各方共治* H! D- [8 _' ]9 X; d
另外,《意见》还提出,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涉未成年人案件的特点和规律,有针对性地开展家庭教育宣传和法治宣传教育,加强溯源治理。另外还要建立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联动机制,推动社会各方共同治理。5 S9 x! k* R& i1 k
《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未尽到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救助、看护等保护职责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发出司法建议。& H4 L; |# ?7 K7 Y8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段农根:通过发出司法建议,推动融入国家治理、社会治理,努力减少涉未成年人多发、高发案件,促进实现 " 抓前端、治未病 " 的效果。
+ ^! a+ r4 ?+ V+ B另外,《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妇联应当与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加强协作配合,推动建立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联动机制;对于需要开展专业化、个性化家庭教育指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未成年人的监护状况和实际需求,协调妇联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妇联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配合,协调发挥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家长学校、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妇女儿童之家等阵地作用,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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