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标题:传播女友隐私是否构成犯罪?四大焦点解读:区分一般隐私还是淫秽物品
% e7 U" F$ v. `9 z( u 近日,张继科事件在网络引发极大关注。根据爆料者发布的最新信息称,张继科曾将前女友景某的隐私视频发给债主,债主事后用这些视频敲诈女明星景某获刑。张继科工作室对网络传闻予以否认。
) m5 c' W" {/ y, R0 F: z 如何从法律角度看待事件中各当事人的行为?对于一般大众来说,传播女友隐私视频是否构成违法犯罪?4月2日,潇湘晨报记者联系到多位学者和律师解读了这一事件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d# c& b: W. g
张继科被爆曾向债主发送前女友隐私视频,工作室否认3 i) Y- {* G# e0 h# y9 y8 K2 W6 V7 P
根据爆料人4月2日发布网络的最新信息,近日网友持续关注的张继科事件中涉及到一起敲诈勒索案。6 V2 h0 L1 n! w# B T( O+ d% T4 f" L
根据其所称,其披露的信息来源于司法材料。信息称,“一位武汉的S先生,张继科欠他很多的钱,于是S先生向张讨债。在此前后,张继科先生给了几段明星景女士的隐私视频给S先生。S先生转而向景女士要钱,结果景女士报案,S先生在2020年2月被抓。”
* v2 K2 I4 K0 R. ~2 J + Y9 t$ l. P' ^0 c( }
“S先生向景女士要钱,发生在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开始他要2200万,说让景女士为她的前男友张继科先生代偿赌债人民币2200万,后来把金额减到了1700万。S先生向景女士的经纪人,发送了张继科先生的欠条、护照等照片,以及景女士的3段私密视频和1张视频截图。”- K u# _9 d- @
根据爆料信息,S先生犯敲诈勒索罪,处有期徒刑7年,并罚款5万元。张继科还在这起案件审理时作为证人出示了证人证言,“证明自己与景某在2017、2018年交往期间曾拍摄过私密视频及照片”;“2019年,自己曾给XX(S先生)看过上述视频中的一段”。
0 ?0 P% g2 h( l 爆料人还发布了一张有张继科签名的500万欠条,但未写明S先生获取上述视频的具体方式。( Q& K7 X( L; [+ ~- v s% s
不过,此前3月30日,针对网络传闻,张继科工作室所属的北京喵猫互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新浪微博发布声明予以否认。* ], Y' o4 v# H2 [: x5 B8 Y
声明称,近日,该司发现多个网络平台集中出现有关张继科先生的不实信息。部分侵权用户在毫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发布针对张继科先生品行及私生活的诋毁言论,诽谤其牵涉赌债纠纷、资金诈骗等违法行为,意图损害张继科先生的社会声誉。
7 T0 m8 s6 x% H 声明称,“因尊重张继科先生本人意愿,我司原无意理会该等无稽之谈。然而数日间,相关侵权用户不仅未有收敛,反而大量发布类同侵权内容导致不实信息迅速扩散,已对张继科先生的正常工作及生活造成严重负面影响。”
$ b) |% v2 a" Z9 t2 x/ y; { 声明还称,“张继科先生无任何债务纠纷,更不存在损害他人隐私以求自保之情况,谣传内容纯属捏造。烦请公众保持理性与客观,辨明事实,勿受别有用心之人误导。”' \# y0 P0 g/ D4 p) z7 w
“我司亦正告相关侵权内容的发布者及传播者,请立即删除侵权内容,并就由此导致的不良影响予以澄清和致歉,切勿因蝇头小利逾越法律红线。我司目前已委托律师予以取证,并将就重点侵权用户提起诉讼以维护张继科先生的合法权益。”6 r0 M6 e$ V& p9 ^( K$ l
6 s/ l, h8 {5 e9 j5 V1 V
随后,该工作室又转发一则律师声明。声明称,律所目前已就侵权情况开展取证工作,并将对多次发布或拒不删除侵权内容、造成较大恶劣影响的重点侵权用户提起诉讼,以维护张继科先生的合法权益。+ ~1 W) J( X! s* G9 E
焦点一:是一般隐私还是淫秽物品?/ r) T+ w4 y/ T6 ?' O6 B
如果爆料属实,如何从法律角度看待事件中各当事人的行为?对于一般大众来说,传播女友隐私视频是否构成犯罪?4月2日,潇湘晨报记者联系到多位学者和律师解读了这一事件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 J5 D& ? @ o1 h 几位律师和学者表示,因事件具体细节现在无从得知,因此无法准确定性事件中当事人的行为。但可以就将他人隐私视频发送给他人这一类事件涉及到法律问题予以明晰。
7 j" _4 |9 f7 v& ` 第一个关键问题是隐私视频的内容。. {, Z% d8 g) F
陕西勇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管祥认为,法律上是有隐私的概念,《民法典》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但要区分一般隐私视频和含有淫秽信息的隐私视频。如果是一般隐私视频,比如说他人正常的生活状态,不涉及到《刑法》所调整的范围,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向他人发送他就是一般的侵权行为。3 Z7 h( M5 X, }
我国《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第1033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等。
3 Q2 x# J8 I$ _: \& r 如果是有拍摄并散布他人私密部位的隐私视频,有可能触犯传播淫秽物品罪。
) _2 n) j3 |+ d1 l0 Z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6 l# h5 @& v8 r# T- A2 ~# Z 北京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认为,如果男女朋友之间未经对方同意,一方将双方交往期间拍摄的亲密视频、照片向他人进行传播,那该行为就侵犯另一方的隐私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R. v. V' V0 ]
焦点二:征得同意还是偷拍?
: j0 V5 o2 q" t0 G7 R* b8 A0 S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彭新林告诉潇湘晨报记者,此类事件中也涉及到隐私视频获取的方式。
3 H* g2 p# f- y7 p+ C9 [+ y 在正常男女朋友关系中,如果仅仅拍摄对方的私密视频,并征得对方同意,并不构成违法犯罪。但如果未经得同意,而是采用偷拍的方式,一方面肯定侵犯了对方的隐私权,另一方面,还可能触犯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V2 O, l) ~2 y" H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 {5 {& C- h8 @ G( T
彭新林说,即使对方同意拍摄,任何人也不能散布,否则同样违法,情节严重还可能构成犯罪。7 R/ }# B5 S) O* m# N) r
焦点三:牟利还是非牟利?6 ]5 S& N( a5 Q' {0 {
律师和学者指出,散布可以认定为淫秽物品的视频,其散布方式目的也是确定这种行为罪与非罪的重要因素。
. r' K( n2 g4 _' B3 I( j4 r 北京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介绍,根据我国《刑法》中关于“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罪”的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T- X V" @8 ^! e3 d9 f5 G1 u+ J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A/ `* z! J, K# C& Y( }. F$ Y, B 从《刑法》的规定中来看,同样是传播淫秽物品行为,区分了牟利和非牟利两种情形。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的,要构成犯罪,有其法定数量标准。比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相关案件的一则司法解释指出,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构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
+ O% h4 \. O, O% h4 _ 非牟利的前提下,也有可能构成犯罪。比如某人将自己和女友的性爱视频分享给单个朋友,这种情形因传播范围有限,构成民事侵权和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但一般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如果其发布的数量超过法律规定的数量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同样可能构成犯罪。0 u( s8 x6 {4 y& h
上述司法解释中指出,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数量达到或者分别达到该规定中牟利情形下两倍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处罚。( X% q) O- R' U" b$ k$ v% U
焦点四:将私密视频当做抵押物合法吗?
* P/ ^9 c6 [( m2 A 刘凯说,如果用自己的私密视频来抵债或者抵押,这种情形不构成违法犯罪。但是如果涉及到他人,比如男女朋友一方用双方的私密视频来抵债或者抵押,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可能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 R! z" L w/ ^ 如果一方将亲密视频、照片给债主,让债主以此向另一方索要钱财偿还债务的,还可能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该行为侵害数个独立法益,触犯数个不同罪名,是想象竞合关系,应择一重罪论处。5 a0 c* S3 d2 T( x
回归到张继科事件,刘凯称,如果网友发布的信息不属实,则侵犯了张继科的名誉权,情节严重还可能构成诽谤罪。/ A2 E- K6 ~( P1 Q
潇湘晨报记者 曹伟. \% t0 c+ b' i" O. L
(来源:潇湘晨报) |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
|